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侵权行为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归责事由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前款所称“财产损失”,包括:
(1)因实施医疗、护理等救治行为或者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费用;
(2)因配置残疾用具、接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生活上需要而增加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收入丧失或者减少。
第二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选摘)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仅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受害人基于同一事由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
(2)以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对刑事被告人另行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对刑事诉讼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又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刑事诉讼期间,诉讼时效中止进行。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以外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中止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条因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列被诉侵权人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仅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侵权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诉侵权人列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叙明。被放弃诉讼请求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判决时应当从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放弃诉讼请求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不明确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六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过失实施侵害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其行为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但数个原因偶然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或者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
第八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请求,列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为被告,或者列第三人和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为共同被告。列共同被告的情形,判决书主文应当叙明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补充赔偿。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款所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与该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经授权代表法人、其他组织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确定案件的责任承担人。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十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应当结合雇佣活动的性质或者目的事业范围,以及雇员行为与雇主利益的主观联系和客观联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在与雇主利益相联系的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雇主以外或者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有权代位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雇主与雇员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其约定无效。
第十二条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或者指示有过失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除外。
第十三条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前款情形,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以不超过民事损害赔偿额为限。
第十四条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义务帮工活动得到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同意的,由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知道他人义务帮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二)义务帮工活动未经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同意,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也不知道受害人参加义务帮工活动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的规定。
(三)义务帮工活动被明确拒绝,义工(义务帮工人)仍坚持帮工活动,其自身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的受益情况,由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义工(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将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或者受益人列为被告,由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为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下落不明难以获得赔偿,或者侵权人的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由其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监督、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其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监督义务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经治疗恢复健康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养(抚养、赡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需要护理或者继续治疗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护理费或者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康复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前条情形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本解释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对受害人提出的金钱赔偿的请求已经以契约方式作出承诺,或者受害人已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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